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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不能離婚

離婚1.14W

一、什麼條件下不能離婚

什麼條件下不能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具體情況情形

1、一般離婚選擇的理由都是夫妻感情破裂,以前可能民政局就給辦了離婚,現在不行了。説感情破裂,那麼必須提供證據,例如夫妻以前的感情如何,現在的狀態如何,夫妻是否分居,什麼時候分居的等等,否則別想離婚。

2、在女方懷孕期間或者女方分娩一年內或者女方流產之後不到半年的,這三種狀況都禁止男方提出離婚。但是 如果離婚是女方提出的,那麼就可以辦理。

3、離婚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孩子問題,對於大人來説,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離婚後可以各不相干,過自己的日子。但是對於孩子來説,家庭破裂將會影響孩子的成長,因此在孩子尚未成年時,夫妻雙方必須要協商好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否則,也不能辦離婚。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4、同時,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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