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缺席判決還需要公告嗎?
一、起訴離婚缺席判決還需要公告嗎?
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出台法律適用問答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説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原則上要原被告雙方到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被告失蹤、拒絕出庭等,導致審理無法繼續。這樣法院經過公告後,對方仍不出庭的,可以啟動缺席審判。公告送達的期限是兩個月,等期限滿後法院按照程序審理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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