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逃避債務怎麼辦?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逃避債務怎麼辦?
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告人。從法律規定可看出,現強制法已規定了某些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認在程序行使裁判權時,可實體法裁判,在情況下,在程序中,可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告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實踐中贊同,也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就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的無效。
二、法律離婚逃債的規定有哪些
(一)2002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第(一)為“被告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告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範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三)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款規定:下列民事無效:(項)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糾紛,債務人離婚逃債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的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
利用離婚的手段來轉移財產,進而逃避債務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國家也出台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一情況進行明確處理,債權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在司法機關對相關情況查證後,可以作出離婚無效的決定,並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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