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分居多長時間是多久?
一、起訴離婚要分居多長時間是多久?
《婚姻法》給出的條件是:分居達到2年以上就能夠申請離婚。當然,這個條件並不是單一存在就能實現離婚的,而是需要並加證據才能夠起訴離婚成功。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雙方不共同居住選擇分居,一般有兩種情況:
1、是因為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不願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經過協議而永久或臨時分居;
2、是因為夫妻一方由於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暫時不能共同居住。
二、司法解釋
1、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户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係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注意: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農村普遍存在的年輕夫婦分處異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唸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處異地為標準,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倆分別在不同的房間居住,相互之間經濟分開,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或是對方承認,也可認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2、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婚姻法對此只作簡單概述,筆者認為分居期間應適用中斷。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分居滿二年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3、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從上文的表述中我們清楚的知道,夫妻分居並不必然導致離婚,只有在因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導致夫妻離婚。並且,即使夫妻分居2年,感情已經破裂,此時也不會自動離婚,而是需要協議離婚或通過訴訟離婚。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會自動離婚,所謂分居一定時間會自動離婚是人們對這個法律條文的誤解。另外,離婚會涉及到一些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所以處理起來會十分複雜。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因感情問題分居兩年就可以起訴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分居兩年只是對起訴離婚的有一個基本的條件限制,還需要對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態進行審查,如果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離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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