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期間對方糾纏怎麼辦?
一、 離婚起訴期間對方糾纏怎麼辦?
離婚起訴期間對方糾纏的一般自己協商,協商不成;就應該報警。法律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説想離婚的一方隨時有權利提出離婚。當事人的行為屬於無理取鬧,可以選擇報警。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簽發“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它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1款規定: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這就是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提出申請時,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並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人身保護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其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以及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等。
人身保護令簽發後,由人民法院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離婚起訴期間有關事項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措施是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有關事項,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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