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不來怎麼辦?
起訴離婚對方不來的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對策: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的,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就視為送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的。
(1)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的,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的,因為這類涉及子女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民訴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雖然,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出台法律適用問答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夫妻雙方如果需要進行訴訟,離婚的話,就證明夫妻雙方之間還有相關的內容,沒有協商清楚。只有到騰省裏才能夠將自己應得的權利和利益進行維護,否者會對自己不利,即使不想和對方離婚也需要上庭進行説明不想離婚的原因,法院會為雙方當事人維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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