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鑑定什麼材料
近年來,我國離婚案件頻發,導致離婚率遠高於結婚率。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公民有自主選擇結婚或者離婚的權利,亦可自由選擇跟誰結婚。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之後,若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分歧,可向人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那麼,起訴離婚需要鑑定什麼材料?
一、起訴離婚的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起訴離婚的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税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一般來説,離婚事項需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無法達成合意的,需要在準備起訴離婚案件需要的材料後向人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故,起訴離婚需要鑑定什麼材料是很多想要離婚的夫妻需要了解的,只有在法院鑑定這些材料的真實性之後才會受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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