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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事實婚姻關係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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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事實婚姻關係如何解除
律師解析:現在的事實婚姻關係解除的方式:
若需協議離婚的,應當先補辦結婚登記,再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個月離婚冷靜期,即可取得離婚證。
若需起訴離婚的,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調解,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應當准予離婚。
且前述的事實婚姻,必須為1994年2月1日之前產生的夫妻名義同居關係。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