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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確定離婚訴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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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確定離婚訴訟地

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然而在決定起訴離婚的時候,首先要知道應該去哪裏的法院起訴。並不是隨便找一家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一定會受理自己的案件。究竟現實中應該怎麼確定離婚訴訟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確定離婚訴訟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所確定的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中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實踐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户籍證明來證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證據材料證明被告經常居住的呢?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衞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司法實踐中,暫住證是證明經常居住的常見證據類型之一。

其實也就是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訴訟離婚也就是打離婚官司,在要想法院受理自己的案件,那肯定就要找準法院,否則的話法院會以沒有管轄權為理由,拒絕受理你的案件,自然最終也就無法判決夫妻離婚。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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