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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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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有哪些
律師解析:離婚過錯方的行為:
離婚過錯方的行為主要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時沒有這些過錯行為的一方是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的,補償的具體方法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規定主要的補償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