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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什麼算“過錯”?

離婚3.09W

(一)重婚的。《刑法》規定了兩種重婚的情形,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

離婚過錯方什麼算“過錯”?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指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該四種情形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會得到支持:

1.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3.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

4.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

5.夫妻雙方均有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