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如何補辦之前的離婚證?
一、 再婚後如何補辦之前的離婚證?
再婚後一個人可以補辦離婚證,當事人補辦離婚證時,需要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需要的證件有:户口簿、身份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 條 結婚證 、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再婚後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補辦離婚證的,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證是可以作為證明男女之間婚姻狀態的證明,如果丟失是需要儘快補辦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清楚的,可以到當地的婚姻登記部門進行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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