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結婚後再離婚如何劃分?
一、婚前財產離婚後如何劃分?
婚前財產結婚後再離婚,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無法分割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了以下四類: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用一方婚前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貨幣等,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1、《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財產,在結婚之後,是不會變成共同的財產的。這一點大家一定要弄清楚,很多人不清楚其中的道理,認為自己在婚前辛苦所得的錢,婚後還要分割給另外一個人,所以會有一些奇怪的心理產生,但是注意,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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