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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兒子跟誰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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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離婚兒子跟誰怎麼判

夫妻雙方離婚兒子跟誰怎麼判?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兒子要跟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綜合考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向人民法院請求處理孩子撫養權,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對於未滿2週歲的孩子,母親更適合撫養孩子,人民法院一般會直接判給母親。已滿2週歲的孩子,人民法院會考慮雙方的情況,誰的情況更適合撫養孩子,人民法院就判給誰。孩子是已滿8週歲,並且孩子向人民法院表明願意跟其中一方的,人民法院應當批准,但是該方有明顯不利於孩子成長的,不予批准。

二、父母的探望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雙方可以對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案件時,應當根據孩子的具體情況,然後再結合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人民法院會考慮父母的經濟情況,孩子是已滿8週歲的,還會詢問孩子的意願,最後再綜合所有的情況,誰的情況更適合孩子成長,人民法院就判給誰。

標籤:夫妻 離婚 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