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無過錯方有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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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在夫妻因為一方存在過錯行為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無過錯方有時會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説此時無過錯方有賠償請求權。那究竟在什麼情況下無過錯方有賠償請求權呢?詳細內容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什麼情況下無過錯方有賠償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你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女人説些過火熱的話,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發生,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他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何時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
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夫妻一方有過錯(如有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事實上,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綜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過錯,並由此導致夫妻離婚的話,那麼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規定能夠少分或不分財產的,僅僅是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
有時候我們認為的離婚過錯行為,其實並不屬於《民法典》中規定的法定過錯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作為無過錯方其實也不能享有賠償請求權。而現實中無過錯方有賠償請求權的情形,主要就是上述四種,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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