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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離婚該怎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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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離婚該怎麼證明

訴訟離婚中,明確規定了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唯一的,即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而現實中,可以證明這一點的情況下是比較多的,不過有的人可能對此不是很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告訴大家感情破裂離婚需要什麼情形證明。

一、感情破裂離婚該怎麼證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二、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一)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包括:

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2、事實婚證明。

(二)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三)(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後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四)對婚前婚後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摺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五)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後住房使用的意見。

現實中,很多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離婚,但此時不一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才能離婚,要是雙方可以協商一致的話,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也未嘗不可。而在訴訟離婚中,就要提供有效的證件來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不然法官最終也是不會作出離婚判決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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