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一、感情破裂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
5、捉姦在牀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鑑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可以説是很多種,於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時候,就要看具體是因為什麼導致感情破裂,這樣收集證據才不會盲目,而是有一定的方向,相對來説證據的收集可能也要方便一些。若是確實不清楚該怎麼收集或者應該提供哪些證據的話,建議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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