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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女方無家可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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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女方無家可歸怎麼辦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離婚女方無家可歸怎麼辦?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女方離婚後沒有住處,屬於生活困難,對方就應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或現金對你進行某種形式的幫助,既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如騰出一間讓女方居住,也可以補貼女方在外租房的房租。

二、哪些情況下不得起訴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是對孕期婦女的特別照顧,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都極其脆弱,在此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女方有重婚,家暴等重大過錯的),但此條件不約束女方,女方可以在此期間起訴離婚。

2、法院已經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歷來都對軍婚都實施特殊保護,這麼做的目的,是考慮到軍隊所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得職業特點,為了維護軍隊穩定,增強部隊戰鬥力。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婚姻自由原則也並不是絕對的自由,它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所以法律即保護軍婚,離婚需軍人同意,但也保護羣眾,若軍人一方有家暴,賭博,重婚等重大過錯的,離婚無需軍人同意。

4、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就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若患者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久治不愈,且相關接應工作(其他監護人對患者的監護、醫療等)已協商妥當,可准予離婚,否則,不允許離婚。也就是説,對精神病人或植物人這類必須長期有人監護照顧的特殊病人,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監護人願意照顧(後續生活沒有得到保障的話),則法院也不會判處離婚,一切以病人為重,以離婚的方式來逃避照顧配偶的責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應當適當照顧女方及撫養孩子的一方。離婚女方無家可歸的話,女方可以向男方索要一定的經濟補償,雙方最好協商解決。不然的話,女方還可以發起訴訟,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當然,經濟補償的金額不會太多,畢竟是出於照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