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未登記有效嗎
由於法律對離婚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在實務中爭議非常大,有各種各樣的不同觀點。但普遍的觀點認為,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或在法院協議離婚之後。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離婚協議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
離婚協議僅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用以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財產狀況、子女撫養等,該協議僅起參考作用。但是有的地方法院認為,雖然未辦理離婚登記,但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條款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審理時應當按照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進行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對於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一般認定為有效
1、未辦理離婚,但雙方已按離婚協議中約定實際分割了財產。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簽訂離婚協議後雙方即已經離婚,而後也按離婚協議對財產進行了分割,這種實際履行的財產分割協議,在後來的訴訟離婚中法院認定有效的可能性非常大。
2、離婚協議中約定立即生效的。離婚協議中沒有依據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約定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才生效,而是約定離婚協議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這種情況下,財產分割條款本質上是夫妻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法院認定有效的可能性大。因為此時,夫妻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本質上是一樣的,僅名稱不同而已。如果因為名稱不同就決定有效還是無效的,法律邏輯上也講不通。
3、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公證並不能決定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沒有辦理離婚三、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公證並不能決定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的婚姻關係依法存在。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有強烈的證據效力,對於涉及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強烈的表達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認定這種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有效。
4、地方法院明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一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後,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並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這種指導意見雖然不是法律,但是在該地區的判例中法院都是認可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對於這種法律上有爭議的內容,不少地方的法院都會發布相應的指導意見,所以對於地方性的規定應當留意。
要知道,如果夫妻為了想盡快離婚,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了讓步的,在離婚協議中必須明確約定如一方反悔的,離婚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務中會有爭議,容易導致自身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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