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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在國外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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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在國外的依據是什麼

現如今大家本來就有越來越多的機會能夠到國外學習旅遊,甚至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自己的另一半也直接就是外籍人士的。其實有很多人的工作在別人的眼中看來可能特別的風光無限的,但實際上家庭當中夫妻兩個人之間的關係也是走到了訴訟離婚的地步,但關鍵是有些人所遇到的問題就是離婚訴訟被告在國外。

一、離婚訴訟被告在國外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

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綜上所述,離婚訴訟被告在國外的話其實也不難處理的,這種離婚訴訟書只能通過我國的駐外領事館送達到當事人的手中,並且通過外交途徑讓當事人儘快的回國配合法庭的審理,一般都是法院的公告書送出滿六個月以後,如果當事人仍然沒有任何的迴應的話,不排除法庭會缺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