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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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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如果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女方起訴離婚的程序主要有8個步驟:
1.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2.起草起訴狀;
3.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主要就是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在決定予以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法院在開始審理離婚案件前,會先進行調節,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8.人民法院調節不成,即進行開庭審理。雙方均可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向法庭提交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法院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女方 離婚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