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後再私下協議有效嗎
一、離婚調解後再私下協議有效嗎
離婚後,兩個人在私下籤的補充協議屬於無效的。
當雙方都同意協議內容以後,必須經過公證才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否則一方毀約就是合法的。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二、離婚補充協議要公證嗎
離婚補充協議不需要公證,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説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
離婚時財產分割,可由雙方協商,不能協商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離婚時共同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有過錯的情況時,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索賠。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後,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是因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另一方需要提供證據,然後法官判處另一方的責任,對當事人進行補償。普通條件下離婚的,比如感情不和,或分居兩年,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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