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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二審是當庭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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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不管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結果。宣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當庭宣判,並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二是定期宣判,宣判後立即發放判決書。
但是在實踐中,法院採取當庭宣判的可能性較小,大多都是擇日宣判,因為法官還需要對案件進行梳理和考慮。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裁判文書,一般情況下也省略了宣讀判決書的步驟。當庭宣判的前提條件為: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便法官當庭宣判離婚的,在沒有收到判決書也前不得另行結婚,因為這時判決還未發生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結婚會觸犯刑法,涉嫌構成重婚罪,面臨刑事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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