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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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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起訴離婚?

如何起訴離婚?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協議離婚,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起訴離婚需遵守法定程序:  

當事人攜帶離婚起訴書(一式三份)、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請立案;  

立案庭審核後,符合條件的,給予立案;  

立案後,立案庭向原告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根據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  

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訴訟離婚要先經過調解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説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後,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並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説服教育並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標籤:離婚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