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婚姻法》中對方夫妻離婚是規定了兩種方式的,有離婚打算的夫妻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不過有一點要注意,那就是無論是在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中,當事人都有需要注意的事項。那究竟協議離婚的需要注意什麼事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協議離婚的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1、離婚協議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樣寫就怎樣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是無效的。
比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對子女撫育、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不允許一方代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撫育費的義務;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中常見的糾紛
協議離婚的糾紛,有的情況下是因為一方事後感覺在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吃虧上當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當初籤協議時甚至完全聽任另一方的安排,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這在事後很容易出現糾紛。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在協議離婚糾紛中,一方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如有精神障礙),而另一方卻出具了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矇混過關導致的。要想避免發生糾紛,離婚雙方在籤協議時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清楚的方面最好請律師指點,或向法院起訴離婚。
二、哪些事項協議離婚時需注意
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説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説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相信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已經知道協議離婚的需要注意事項包括哪些了吧。很顯然,這與訴訟離婚中要求注意的事項不同,不僅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離婚方式。而在訴訟離婚的時候,由於法律中規定調解是必經程序,因而最終夫妻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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