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場怎麼辦
正常情況下,起訴離婚時本應該是雙方都到場,這樣不僅利於雙方清楚所有事項流程,也方便所有事情的解決。但現實執行過程中,出於各種原因,是否允許存在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場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又該如何解決呢?以下是通過查詢法律條文得到的合理解決內容。
一、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場怎麼辦
即使離婚案件當事人委託有代理人,本人也應該出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只能是一般代理,不能全權代理,畢竟涉及夫妻感情問題,他人不能代替發表意見,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是比較多見的。因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此判決即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序正義,所專門設置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訴離婚對方不到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民訴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無論是礙於情面,還是其他的特殊原因,希望離婚的雙方都可以到場,如果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場,出現新的問題不利於快速解決,對相關責任人員考驗也很大。根據我國的法律條文規定,離婚雙方要依法守法,依法辦事,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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