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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判定醉駕罰款多少時間交?

醉駕2.52W

一般情況下判定醉駕罰款多少時間交?

一、一般情況下判定醉駕罰款多少時間交?

醉駕的罰款應該是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內交納,當然也可以在法院判決前先交納罰金,在判決前交納的,可認為當事人是積極的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之後繳納的大多數的情況是判決生效以後的30天之內。醉駕是要繳納罰金的而不是罰款,罰金和罰款性質不同。

醉駕的罰金應在經過法院審理後,作出的生效判決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目前,並沒有關於醉駕罰金的繳納期限的規定。

具體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繫;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所判的罰金,應該在判決書所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如果期滿後仍不繳納的,會由法院強制繳納。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罰金和罰款的區別有哪些?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或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款有兩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責令妨害訴訟的人或單位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簡稱司法罰款);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決定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或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簡稱行政罰款)。罰金和罰款都是有關國家機關責令特定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是,罰金和罰款有下列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

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以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的金錢為內容,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財產權利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行為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處罰方式,是行政機關剝奪行政相對人部分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司法罰款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行政罰款由主管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依法實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法律依據不同

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法律規範和《行政處罰法》。

綜上所述,醉駕案例最終下達的刑事判決書當中既有量刑的標準又有罰金的標準,也有罰金的繳納期限和方法。司法實踐中,案件到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後,可與刑庭的法官諮詢,在判決前交的,可認為是積極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後交的,一般情況下需要自判決生效後三十日之內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