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指什麼?
一、江蘇省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指什麼?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 161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離婚訴訟中的過錯及過錯損害賠償
(一)“過錯”的概念
法律沒有對離婚糾紛中的“過錯”下定義。我們認為,離婚糾紛中的“過錯”,是指夫妻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對配偶一方實施侵權行為,導致配偶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配偶一方的“過錯”表現形式多樣,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等。
(二)直接認定“過錯”的證據及作用
實踐中,直接認定過錯的證據主要有:
1、接報警記錄、驗傷單、傷殘鑑定書。若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及時報警驗傷,若報警驗傷相關證據能直接證實加害人系配偶另一方,並有一定的傷害後果,可直接證明加害一方存在過錯。
2、因吸毒、賭博、違法行為而被採取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措施等。若配偶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被予以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知書、刑事判決書等,都可以證實配偶一方存在過錯。
3、直接證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實踐中,直接證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證據相對難以取得,不僅是因為“捉姦在牀”較為困難,而且還因為收集證據尚需採用合法手段的要求。但是,實踐中,若有過錯方自己錄製的與第三者性愛的錄像、照片、與非婚生子親子關係的鑑定書等,均可予以證實。
有了直接能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可以使法院在判決時,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處理原則,適當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照顧。比如,在財產方面,律師可以建議法院酌情對無過錯方進行多分。但是,律師應提醒委託人,照顧無過錯方只是一個原則,法院在掌握時,一般只會按量的區別進行處理,雙方在財產分割時,並不會因為一方存在過錯而無法分割共同財產,或者僅分得很少一部分共同財產。
(三)間接認定“過錯”的證據及作用
用於間接認定對方有過錯的證據表現形式更為多樣,比如類似傳來證據等。這些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對方有過錯,但是從證據本身的相互鏈接以及通過通常的邏輯判斷來看,可以得出另一方存在過錯的結論,或者這種過錯結論的概率性較大。司法實踐中,單一的間接證據很難被法院採納作為推定對方有過錯的唯一依據,往往是從多份證據的關聯性、聯繫上統一做出相關的邏輯推理。比如,在認定對方可能有婚外情的事實上,一方向法院遞交了通話時段不正常的電信通訊記錄單、照片、證人證言等,也許單單從每份證據上,不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但這些證據的結合,使一個正常的人從普通的判斷標準上來看,對方可能存在婚外情,或者説對方的一些做法有損於夫妻感情,從而得出對方存在“過錯”的結論。律師對間接認定“過錯”證據的收集,不一定要達到對方一定存在“過錯”的最終結論,只耍能證明對方在處理夫妻關係上,或處理與異性關係上的做法,是導致夫妻產生感情隔閡的原因,或者是導致夫妻產生矛盾的責任方,也對案件處理有利。這不僅從法院判決的法律角度考慮,而且也是基於與對方進行談判及心理對抗的需要。
在結婚後,若是夫妻感情離異,可以通過協議或者是書寫訴狀的方式辦理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是一方有過錯,那麼另一方可以請求得到相應的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沒有任何一方主張得到賠償,那麼司法機關是不會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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