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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同性戀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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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同性戀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夫妻離婚不管是以什麼方式進行的,此時總會有一個理由,常見的就是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在婚內有出軌行為等等。但近年來,卻出現了一些比較特別的離婚理由,如一方是同性戀。那現實中,一方同性戀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一方同性戀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同性戀是指性別相同者作為相互滿足性慾對象的一種性行為。因一方同性戀而提出離婚,其中的法律問題是,同性戀行為是否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對方同性戀能不能離婚呢?夫妻一方同性戀行為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事實上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是可以以此為判決准許離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的原則性標準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層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不是將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虛假現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測臆斷;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剛剛產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採用列舉法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但在實踐中原因非常複雜,往往有可能是多種因素交錯在一起,因而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首先應當弄清當事人離婚的真實原因,在此基礎上確定夫妻感情有無達到確已破裂的標準,以決定是否准予離婚。

三、同性戀行為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

眾所周知,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內容包括:

1、婚姻應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2、已婚者不可再行結婚;

3、禁止任何婚姻關係以外的兩性關係。

夫或妻一方與他人發生同性戀關係,表面看來,這種行為是發生在同性之間的,似乎並不違反《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實不然,我國《民法典》第1043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雙方互相忠實包括性行為方面的忠實,這是婚姻的單一性與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與他人保持同性戀關係,事實上與無過錯方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同性戀一方在思想主觀上,已經有了第三者,儘管這種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結果仍然是將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這就帶來了夫妻之間無性愛的可能,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最終導致雙方喪失共同生活的基礎,引發夫妻關係解體的後果。

綜上所述,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夫妻一方是同性戀是可以提出離婚的,並且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離婚,並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