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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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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帶齊相關的離婚資料,例如結婚證,婚姻已破裂的相關證據等;
第二,寫好起訴狀,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聯繫方式等,寫明自己訴訟的請求以及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三,拿着起訴書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起訴,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就開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