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糾紛處理方法
女性在哺乳期間離婚,出現很多離婚糾紛問題。這個期間女性的身體都還在進補階段,而又出現婚姻的變故,則是受傷害最大的一方。則解決這類糾紛有點複雜,則哺乳期離婚糾紛有哪些處理方法?小編將會帶來詳細介紹。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正是在哺乳期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如果女方同意協議離婚的話,由於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作為撫養費來説,男方是必須支付的,這不是賠償問題。
另根據《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歸誰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以上就是哺乳離婚糾紛的處理方法的詳細介紹,您可以結合您自己的糾紛問題,參照上文處理方法,希望這些給您帶來幫助。關於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孩子撫養權、離婚債務糾紛等相關問題,想進行專業諮詢,請直接聯繫本站的律師,保護您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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