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可能在大多數人的印象當中,認為無效婚姻最壞的結果也是需要離婚的。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無效婚姻其實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可能離婚也是受我國法律所強制要求的。但是離婚其實和無效婚姻本身這兩個名詞的意思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着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
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脱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民法典的尊嚴。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二、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三、可撤銷婚姻的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離婚和無效婚姻在基本功能,前提,請求權人的範圍和時效期間等都是不一樣的。正常的婚姻關係,在申請離婚的時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證明與無效婚姻等這些都是不一樣的。而且無效婚姻可能大家在請求相關權利的時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正常離婚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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