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更改未婚能辦離婚嗎?
在生活中,有時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夫妻沒有修改户口本上顯示為未婚狀況的婚姻情況一欄的內容,這時因為感情破裂或者生活不和等問題雙方想要辦理離婚,那麼在户口本上不更改未婚能辦離婚嗎?這個問題也許變成困擾夫妻雙方的問題,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我國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吧。
一、户口薄的作用意義:
户口薄記錄的內容信息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以便於人口信息基本管理。户口薄是用於我國人口管理的基本證據,為了發揮其有效的人口管理作用,上面設置的各項內容均為國家規定的最基本的個人信息,為了保障信息的準確性,户口薄實施動態管理,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必須隨時進行增補、刪減和修正。以保持上面記錄的各項個人信息與實際相符。其中“婚姻狀況”是重要項之一,婚否、喪偶、離異都應及時修正。
二、嚴格意義的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按照規定,應該出具户口薄,以驗證身份。在離婚登記的時候,如果户口薄上記錄為“未婚”,婚姻登記機關無法確認資料,即使先前有結婚記錄,如果受理,也是屬於工作環節上的“瑕疵”。户口薄記錄“未婚”,如何辦理離婚,這顯然不合乎工作邏輯。
三、解決辦法:
按照户籍屬地的管轄權要求,應該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門(派出所)修正户口薄上的“婚姻狀況”。
但事實上,户口本上未婚能離婚,不需要改,但要自己做出説明。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有關規定:
三、關於身份證、户口簿查驗問題
當事人所持户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户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因此,户口簿“婚姻狀況”內容與實際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對其婚姻狀況進行書面聲明即可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分為兩種:
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需要備齊以下材料,然後去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1)雙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協議離婚,手續完備,當時即可辦理。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就財產分割、撫養、贍養等事宜達不成一致的話,則需要通過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流程:
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三、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選擇結婚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在選擇和對方辦理結婚手續後,一定要認真處理兩人之間的關係,即使最終選擇離婚,也要再三考慮,在確定這段感情真的無法維繫後,在選擇離婚,如果發現户口本上的婚姻情況為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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