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情形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訴訟離婚事實上是夫妻雙方中一方單獨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即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訴訟離婚需要由法官做出離婚判決,此時必須要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那麼訴訟離婚的判離條件有哪些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方正在服刑能起訴離婚嗎
夫妻離婚首先可以先向對方提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配偶一方正在服刑的,另一方仍然有權利離婚。只是,此時如何提起離婚訴訟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離婚的時候可以選擇協議方式也可以選擇訴訟方式,這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作出選擇,當然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如果發現並不滿足規定的條件,那最終都是無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至於判離婚的原因,在《刑法》中也是有明確的規定,但最終都是要提供證據表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已經完全破裂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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