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多長時間能拿到證
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多長時間能拿到證
1、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訴訟離婚
如果達不成離婚協議,通過訴訟途徑離婚,則需要較長時間。離婚案件起訴立案後,一審若適用簡易程序,則3月左右就可以審理完畢,作出判決書;若適用普通程序,則6個月左右審理完出判決書,當然,若對方不想離婚或想通過拖延時間在財產方面獲得更多話語權,法院通知對方後,對方不接收傳票、法院則還要公告送達,要經過60天,同時要對方30天左右的一個答辯期。對方還可以在公告期間快滿時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對方提起管轄權異議,無論是否真的有道理,依據現行法律,法院會受理,要審查15天左右出裁定。若對方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要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還要重新經過上述階段。
二、民法典協議離婚程序怎麼辦理
民法典規定,夫妻要協議離婚的,首先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過了冷靜期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為了儘可能的挽救一樁婚姻,此次民法典立法為協議離婚設置了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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