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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搭乘交通事故減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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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搭乘交通事故減輕賠償
免費搭乘出事故怎麼賠償

對於有償搭乘來説,由於車主收取了搭乘人的費用,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車主要對乘客的安全負責,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雖然雙方沒有簽署合同或協議,但搭乘人可以比照客運合同關係或侵權關係要求車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對於無償搭乘發生事故,人們卻認為搭乘雙方完全是自願的,且車主完全是出於好心幫忙性質的免費為搭乘人服務,發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但這種看似合理的解釋卻沒有法律依據。首先自願搭乘不代表自願承擔遭受事故的風險,此外人的生命、財產受法律保護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則。

當然公平原則,如果要求車主按照客運合同一樣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有悖於公平原則。

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我國的法律對該類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適用過錯原則,如果乘車人有過錯的,可減輕機動車所有人的責任,這樣才有利於平衡搭乘人和車主的利益衝突。現實的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判例也認可了應適當減輕車主的責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