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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土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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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土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什麼?

一、農村離婚土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補償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徵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對於夫妻離婚的徵地賠償的相關問題,如果離婚之後其中一方的户口並未進行遷户的話,那麼如果有財產的情況發生的話,那麼其中離婚的一方還是可以享受到相關賠償分割的。如果户口已經不再本村並且已經離婚的話,那麼賠償分配時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