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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有什麼法律風險

離婚3.04W
假離婚有什麼法律風險
(1)財產風險。
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範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離婚”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後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弄假成真”風險。
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後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後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根據現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婚姻登記條例》立法精神,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説,虛假離婚後婚姻關係出現問題,無法獲得婚姻關係上的救濟,其不利後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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