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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訴訟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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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訴訟離婚手續
起訴離婚的手續辦理流程
第一、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親手簽名;
第二、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第三、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
第四、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第五、等待法院的通知。
第六、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
第七、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基本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