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感情破裂條件都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感情破裂條件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麼你知道還有哪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這一解釋的依據便是“(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儘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着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姦在牀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鑑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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