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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感情破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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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判決可以離婚的唯一條件是感情破裂,很多人可能起訴離婚的時候覺得感情已經無法挽回,可是法院並沒有判離,其實這是沒有滿足法律上感情破裂的法定條件,那麼法律上視為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讓我們具體瞭解一下。

離婚起訴感情破裂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如果起訴離婚的話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的,以上文章的內容也為大家詳細講述了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相關法規,可以進行參考,我國的法律對此也是有明確的規定,使人們解決問題的時候有法可依,也有理由維護社會的秩序,希望文章的內容能夠給大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