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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改名後結婚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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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改名後結婚證怎麼辦?

一、如果一方改名後結婚證怎麼辦?

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名字是必須一致的。

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

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二、結婚之後相關的夫妻財產的規定

婚後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權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除因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上規定在婚姻財產關係中,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對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因此,夫妻對於婚後所得財產,不能根據其收入的高低來確定權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參加有報酬的工作或無固定收入,也應承認管理家務、撫養子女等勞動的價值與另一方有報酬的勞動價值相同,另一方勞動所得應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婚內共同財產特殊規定

一些婚前個人財產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對他方婚前財產進行了一定投資,使該項財產發生了明顯變化的,此財產已由婚前個人所有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復員費、轉業費,在結婚時間超過10年以上的,以共同財產處理。

(3)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經過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與管理,財產已經在質和量上發生變化,有的已經消耗或破損,有的依然完好,有的明顯減少,夫妻離婚時,應依據公平原則,根據具體情況,將全部或部分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改名字的情形的,如果結婚的話也是需要結婚證的更改的,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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