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手續應該怎麼走
一、結婚登記手續該怎麼走
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攜帶哪些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四)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五)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
(六)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七)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在我國,如果男女沒有辦理下來結婚證,那也就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此時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自然也就是不合法的。而辦理結婚證,也會對男女雙方有一定的條件要求,要是其中任何一方不滿足的話,最終都無法順利領取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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