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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忠誠協議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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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忠誠協議要擔責嗎?

違反忠誠協議要擔責嗎?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夫妻不忠行為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對於是否影響財產分割,暫無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日常生活中,夫妻可能會寫下忠誠協議,或因一方不忠行為,自願寫下欠條、賠償協議等,相關協議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呢?根據目前實踐情況,簡要總結如下: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出對婚姻忠誠的保證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議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該確認其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處理。

2、因一方不忠行為而寫下的欠條,因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故一般不會被法院支持。

3、採用賠償協議方式進行約定,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得到支持。

法院通常會審查約定內容是否屬於《民法典》所列舉的損害賠償情形(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若屬於,則認定賠償協議有效,但賠償數額須考慮賠償方過錯程度以及經濟負擔能力(亦即,法院通常不會僅根據協議內容確定賠償數額)。若不屬於損害賠償情形,則金錢賠償部分可能被認定無效。

4、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受到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一方道德品質出現問題,向對方提出離婚請求,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的,該忠誠協議應當受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5、夫妻雙方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忠誠約定有效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該約定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規定,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結合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當然,如前面所述,即使相關協議部分或全部被認定無效,法院也可以根據協議上註明的一方不忠行為等,在分割財產時作為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酌情因素。另外也需要注意,雖然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