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登記結婚要辦的手續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離婚再結婚的要求是什麼
準備結婚的兩人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都需要滿足《民法典》的相關要求。
1、雙方必須是自願結婚,不得受他人脅迫而結婚。
2、雙方都需要滿足結婚的法定年齡:男方不能小於22週歲,女方不能小於20週歲。
3、初婚者需要提供單身證明;再婚者必須有無配偶證明,比如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伴侶死亡證明。
4、雙方為非近親關係,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也不是旁系三代以內血親關係。
三、再婚需要提交的證件有哪些
再婚除了復婚需要帶離婚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件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複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目前在我國,要結為夫妻只有一種途徑,就是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然,在提出了結婚申請之後,最終也不是一定就能領取到結婚證,因為婚姻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會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條件做出審查,看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若不符合自然也不能違規准予結婚。在違規情況下即使有領取到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關係也是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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