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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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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我國的《民法典》中對男女結婚登記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於將要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而言,最好先審查一下自身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為好。那到底法律規定結婚條件都有哪些呢?而一般禁止結婚的條件又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法律規定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一方對另一方強迫,也不允許第三者干涉。如有一方不是自願,就不能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進行結婚登記。

同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方必須達到二十二週歲,女方必須達到二十週歲。否則也不能結婚。結婚雙方是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也是不能結婚的。

當要求結婚的一方或雙方存在上述情況時,婚姻登記機關不予進行結婚登記。

分為了積極條件與禁止條件。很明顯其中積極條件是雙方都需要滿足的,而對於禁止條件來講,如果有任何一方具有的話,則就不能辦理結婚登記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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