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艾滋病結婚犯法嗎
一、隱瞞艾滋病結婚犯法嗎
隱瞞艾滋病結婚是違法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被規定叫為指定傳染病,而指定傳染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婚姻法》第十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從這裏我們也可以看出,以母嬰傳播作為重要傳播途徑艾滋病如果不採用洗精或其他一些方式,而自然受孕的話那麼嬰兒基本就會成為先天的艾滋病攜帶者或感染者,而如果選擇長期避孕或不生育的話,那本身就是對於健康伴侶生育權的剝奪,如果此時健康伴侶是知情的同意的,那麼自然沒有問題,但不知情同意的話,就可以適用婚姻法中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而無論婚姻無效還是離婚,實際都是對伴侶的一種極其嚴重的傷害,不僅僅是可能的健康問題,也有心靈問題,這其實就是一種赤裸裸的欺騙。其實這不只是一個法律的問題,更是一個道德的問題,也是影響感染者自身生存環境的問題。
二、禁止結婚的疾病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1、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1)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目前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只有這兩種。而第二種是一種籠統的規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委託醫療保健機構提出醫學意見。
2、《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母嬰保健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範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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