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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結婚新政策實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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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八歲結婚新政策實施了嗎?

十八歲結婚新政策實施了嗎?

十八歲結婚新政策沒有實施。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儘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二、婚姻關係成立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婚姻關係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係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中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係。

三、不同類型人羣登記結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户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①本人户籍證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我國目前沒有執行18週歲結婚的新新政策。我國對於結婚的最低年齡是有要求的,但是沒有最高的結婚年齡要求。每個國家對於結婚年齡的要求是不同的,我國的每個城市地區對於登記結婚需要用到的材料也是不同的,需要依照實際情況來具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