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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男方要給女方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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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男方要給女方準備什麼

一、結婚男方要給女方準備什麼?

結婚男方要給女方準備的東西大多數就是彩禮和各種金器首飾,包括鑽戒等。但是,男方需要給女方準備的這些東西並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大多都還是根據當地的民俗風情來準備的,就像是有些地方要的彩禮就多,而有些地方要的彩禮就少,結婚的首飾,鑽戒等可能有些女性就沒有任何要求。

二、結婚登記的流程

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三、相關法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異地結婚證辦理流程

異地結婚證辦理—登記地點:

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所以,肯定也沒辦法準確的提供結婚的時候男方要給女方準備的這些東西,但是結合大多數的情況來看,無非也就是3金3銀,最重要還是雙方來協商彩禮的問題,婚姻法中只規定了,男女雙方結婚登記的時候一些法律上的問題,但是對於民間的風俗習慣法律無法強制介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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