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隨着社會開放程度和接受程度的加大,未登記結婚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並不少見,像這樣未登記結婚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那麼補辦結婚登記的登記效力是從什麼時候算的呢?具體解答請閲讀下面的文章。
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一、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係
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認定是同居關係,如果要實事求是的處理起來就要分成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這一時間為分界點,也就是説《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且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在實踐中承認其是事實婚姻,認定夫妻關係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同居關係,也就意味着男女雙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等等。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42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1079條第3款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1091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雙方都沒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沒有受到干涉,也沒有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等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同居時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於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不能追認到登記之前,也就是説補辦登記結婚的效力應從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二是同居時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併發給結婚證後,男女雙方即確立夫妻關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追認補辦前的同居行為,等於承認事實婚,因此,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説效力還是從登記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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